长城“最隐秘的暗门”现身******
本报记者 韩梅
近日,天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张玉坤团队宣布,河北省秦皇岛市明长城段发现一处突门实物遗存。作为长城暗门家族中最隐秘的一员,突门生动地传承着中国古代长城建筑、军事以及文化智慧。
首次构建暗门“家族图谱”
“近几年,我们在明长城全线调研中首次构建了暗门的‘家族图谱’,并发现了其中最隐秘的类型——突门。”团队成员、天津大学建筑学院特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哲介绍,发现突门的长城段位于秦皇岛附近,是2000多年前史书有关突门记载的首次实物发现。
突门作为一种古代防御设施,早在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有类似设施的记载,《墨子·备突》篇中对突门做了专门的著述,暗门(突门)“藏于九地之下为暗,动于九天之上为突”。此后,唐、宋、明,甚至清代学者都有记述,但现代相关研究论文却寥寥无几,一直没有发现对应的实物。突门是所有暗门中最为秘密的出口,外面用一层砖砌上,从外面看和城墙一样,让敌人无法分辨。突门没有被击破的时候,完全是隐蔽状态,打仗时一旦需要出兵制敌,里面的士兵可以迅速击碎表层墙,就跟鸡蛋破壳一样,士兵破墙而出,侧面夹击敌人,甚至可以把火炮从突门推出来击退敌人。
已确认明长城有220处暗门遗存
长城的门洞就其规模而言,可以分为三类,其中较大型的是“关”,属于古代连通塞外与内地的重要地理门户,一般设有重兵屯集防守,如居庸关、黄崖关等;中等是“口”(边口),如慕田峪口、张家口等;最小的即为“暗门”。所谓“暗门”,顾名思义,就是伪装隐藏起来、不公开的门。其所以设置乃是攻防需要。“由于历史的原因,长城上的暗门遗存较少,且散落暗处,不为人知,甚至被忽视和误解。”李哲说。
团队2003年启动对长城的研究,2004年起开始将无人机低空信息采集技术应用其中。2018年年底启动长城全线实景三维图像采集工程。4年多来,跨越10省区对明长城全线进行无盲区数字化测绘,用无人机拍摄的200余万张照片,制作完成平均厘米级精准的三维数据库,终于将明长城内外构造清晰明了地呈现在世人眼前。
暗门洞口一般宽0.6至1.6米,高1.5至2.5米,其中最窄的仅容单人、最宽的可通马匹对行;从结构上,暗门可分为石或木质过梁式和砖或石质拱券式。
时至今日,暗门实物遗存已甄别130余处,其中绝大多数为砖石遗址,集中分布于京津冀晋的蓟镇、真保镇、宣府镇、大同镇等区段。陕甘宁青明长城因夯土结构不易保存,目前仅发现2处暗门;此外依靠古代舆图整理出西部段41处暗门。许多暗门没有专属名称及门匾装饰,在已确认的220处暗门遗存中约一半属于此类。
封锁下的隐秘通道
“长城暗门(突门)的发现和挖掘,说明长城除了作为防御入侵的‘边墙’,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封锁下的隐秘通道,体现了中国古代朴素辩证的思维方式和深厚博大的规划思想,突门的发现和挖掘使得墨子时代的军事智慧有了实物传承。”张玉坤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暗门为人们开启了积极防御的新认知,打破了以往视长城为保守、封闭性象征的认识局限。”张玉坤说,沿着长城广泛分布、功能丰富、式样完备的暗门家族及其背后的巧思设计表明,即使是在宏大繁巨的军事工程体系建设中,古代中国人仍然执着于对政治局势、战争规律、防卫环境的细致把握,并将其贯彻于精密的工程设计之中,展现出惊人的统筹能力和严谨的实干精神。
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对长城文化景观资源的挖掘与阐释、利用的深度与广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团队对暗门功能、类型、分布的深入分析有助于原真性解读长城各类设施及整个防御体系的建设意图和运作机制,从整体视角撬动一系列新的遗址价值认知,引领长城文化景观资源的深度挖掘。
暗门看似细枝末节,但却能够牵引出多层次的长城历史认知。这说明无论是长城文保管理还是文化园建设,应保持对遗址细节的敬畏,立足于对长城遗存进行全面系统观察研究。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