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口青岛港:打造智慧绿色港口 赋能高质量发展******
【稳经济 促发展】
“新年第一天在泊作业船舶11条,靠离船舶22艘次,作业箱量突破3万标箱!其中,有10条船舶是服务RCEP各国家的船舶。”1月1日,在作业码头坚守岗位的山东港口青岛港QQCT操作三大队队长孙江说,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一年来,RCEP方向操作箱量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2022年日韩、东南亚、澳大利亚等重点RCEP国家外贸进出口箱量同比增幅保持在10%以上,其中到澳大利亚地区的外贸箱量同比增长20%。这是山东港口青岛港打造智慧绿色港口赋能高质量发展带来的喜人成果。
山东港口青岛港总经理李武成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站在2023年新起点,山东港口青岛港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创新打造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绿色港口,赋能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港口力量。
勇攀科技高峰,标注“中国高度”
1月1日,在“达飞瓦斯科达伽马”轮作业中,山东港口青岛港码头船时效率达到218自然箱/小时,在“长标”轮作业中,船时效率达到226自然箱/小时,均创近两个月作业效率新高。
山东港口青岛港智慧绿色港口建设进入“加速度”阶段。
一年前,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与山东港口签订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智慧港口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参研单位之一的山东港口青岛港,签订课题攻关任务书,为全年“提能级、带产业、攻关核心技术”吹响号角——
列出智慧大脑平台建设和智慧港口试点任务、山东智慧港口重大科技创新示范工程、岸电服务体系、LNG供应服务体系、智慧港口科技示范、“氢进万家”氢能港口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等港口科技创新项目……
累计建成92套5G基站,应用港口大型设备远程控制、智能理货、海上信号覆盖等10大场景,港口信息网络全面进入5G时代;综合运用地理信息、物联网、数字孪生、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率先在全国沿海港口实现“电子海图、港区测绘图、路网图、遥感影像图”“四图合一”,实现全港区各生产要素的数字化,建成港口生产调度与安全管控“一张图”;打造“云港通”口岸智能化生态服务平台,成为连接港口、航运、物流、客户的绿色纽带,实现口岸单证电子化、通关物流服务线上化……
去年9月,山东港口自主研发的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智能管控系统A-TOS发布启用,实现从底层软硬件到上层应用关键核心技术的完全自主可控;全智引领,“类人脑”进行生产指挥调度、规划决策和系统的测试运维,以“九大创新技术”抢占智慧绿色港口发展制高点;全向超越,确立“五大优势”,“毫秒级”刷新响应,无感升级,生产操作、设备控制、信息处理三位一体智能管控,智能配载效率提升17倍以上,实现“从0到1”的创新突破,各项指标全面超越拥有30多年应用历史的国外同类产品。
科技赋能更多作业领域
元旦这一天,山东港口青岛港干散货智慧码头一片繁忙景象。
作为全国首个涵盖智慧调度、智慧库场、智慧设备、智慧皮带流程全系统干散货智慧码头,卸船机、堆取料机等机械设备远程自动化改造亮点纷呈,挖掘机、装载机远程自动化试点应用,专业干散货设备自动化率达到55%。
“伟丽创新团队”带头人赵伟丽谈到干散货智慧码头的改造过程时表示,强化团队科技攻关,用科技手段把职工从高强度的现场劳动中解放出来,让传统码头改造在技术的创新运用中加快升级。
搭平台,延链条,山东港口青岛港让科技力量应用在更多作业领域——
集装箱码头自动化建设提速建设,桥吊、轨道吊等设备远程自动化升级改造加快推进,集装箱设备自动化率达到41%,打造了国内最大规模轨道吊自动化改造示范应用;无人清扫车、油电混合智能拖轮、散装冻鱼卸船等多场景自动化作业探索和应用,实现新突破;拖轮调度由人工调度转变为智能调度,整体能耗降低5%以上;集装箱集疏运实现智能化调度,车辆空驶率降低15%;建立皮带流程无人化智能巡检系统,创新油品装车作业八大安全联锁,消除人机交叉作业等安全隐患……
智慧绿色成为港口高质量发展的亮丽底色
近来,山东港口青岛港先后荣获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全国首批“绿色港口”等荣誉称号,下属公司中QQCTN、QDOT荣获“亚太绿色港口”称号,QQCTU、QQCT荣获“四星级中国绿色港口”称号……
这些荣誉,彰显了山东港口青岛港智慧绿色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在山东港口青岛港,能源供给“多元化”,能源使用“清洁化”——
启动了氢能集卡、轨道吊研究工作,山东港口青岛港在国内率先实现氢能集卡实景测试,全球首创氢能自动化轨道吊;承接“氢进万家”项目课题,开展氢能港口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研究工作;完成全国首座港口加氢站建设,集装箱公司引进3台氢能集卡进行测试,还将引进20辆氢能集卡开展示范应用……
风能、太阳能推广应用遍地开花,山东港口青岛港自动化码头以纯电动作业模式为基础,将氢能、空轨等前沿技术融入港口生产,打造首个风电一体化示范项目,一期完成桥吊机房、建筑物、车棚等部位光伏改造约3600平方米,建设2座120千瓦小型风机,年发电量约90万千瓦时……
如今,在山东港口青岛港,从生产到生活,处处是清洁能源的“身影”——岸电泊位覆盖率达到100%;停车场充电桩为港区电动机械、汽车提供充电支持,国内首创桥吊机房光伏改造并全港区推广,仓库、建筑物、设备设施顶部光伏改造加快推进,140余台轮胎吊、吊车完成“油改电”…… (本报记者 王健高 实习记者 宋迎迎 通讯员 春修 兰坤 李强)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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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