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原创1类新药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提振行业创新积极性******
中新网上海1月18日电 (记者 陈静)中国原创1类新药耐立克®(奥雷巴替尼)18日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用于治疗相关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简称:慢粒)成年患者。
随着科技发展,现在,慢粒患者可通过规范服药,获得长期生存获益,回归工作与正常生活。但耐药一直是慢粒治疗的主要挑战。伴有相关基因突变的慢粒患者,长期面临无药可医的困境。
耐立克®则打破了上述困境,是满足患者急需、填补临床空白、疗效和安全性俱优的创新药物,获“十二五”“十三五”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支持,也是伴T315I突变慢粒的重要治疗药物。2021年11月,耐立克®获批在华上市,此后不久,即获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指南和中国抗癌协会《中国肿瘤整合诊治指南(CACA)》推荐,治疗相关慢粒患者。据悉,此次耐立克®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将进一步提升该药物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同时,慢粒的诊疗更加规范。
事实上,全球耐药慢粒领域尚有未被完全满足的治疗需求。近年来,耐立克®的临床研究不断受到全球血液学界的关注。自2018年起,耐立克®的临床进展连续五年入选美国血液学会(ASH)年会口头报告。
据透露,研发耐立克®的中国药企亚盛医药正加快推进耐立克®在更多国家的上市。2021年7月。该企业与为全球制药企业提供专业供药解决方案的服务商——Tanner Pharma集团携手,启动了一项指定患者药物使用计划(NPP)。该项目在耐立克®尚未获得上市许可的区域,为指定患者提供使用该药物的机会,覆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亚盛医药董事长、CEO杨大俊博士表示,未来,企业将加快探索耐立克®在更多适应证中的疗效和安全性,惠及更多患者。
在亚盛医药看来,该药上市一年即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体现了国家医保局对创新药的支持。企业方面认为,这一利好信息的释放,将极大提振行业创新积极性,优化中国创新药行业的良性生态。杨大俊博士表示,耐立克®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给我们打了一针‘强心剂’,让我们对中国创新药行业充满信心,有底气在未来去做更多研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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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备案拟定新规严把行业“入口关”:大中型机构未受影响******
记者 昌校宇
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结束。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和基金产品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等条款,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相关要求有助于加速行业出清、扶优限劣,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影响不大,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的行为。
适度提高管理人登记要求
《办法》从基本经营、出资人和从业人员等方面出发,适度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高于1000万元(创投除外)、出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经验、从业人员兼职限制等条款被市场热议。
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研究部总监李诗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治理结构、财务能力及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是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核心要素,从长远看,严把行业“入口关”,有利于提升行业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
李诗林进一步表示,“至于已完成备案登记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按新的要求进行规范,《办法》暂未明确规定,有待协会后续做进一步说明。”
对于《办法》对管理人登记提出更高要求,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均表态,目前影响不大。
衍盛资产董事长、投资总监章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立足于保护投资者和规范市场证券投资、研究活动,提出一些规范性要求,其中不乏较多执行性强的意见。从长期看,将倒逼从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机构提高管理规范程度。
章友进一步介绍,对于目前已具备一定规模(中等以上)的私募来说,绝大多数的投研和管理体系已相对成熟,受影响不大。《办法》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
除了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办法》还总结备案常见问题,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等,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本质。
就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规定,蒙玺投资认为,“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目前来看,对公司业务整体影响较小。”
北京利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合伙人常春林建议,小型私募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下,合规运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和品牌优势,持续为投资人带来合理回报,尽快跨过初创期。
李诗林认为,对于产品初始备案资金的要求,初衷是打击一些“买壳”“卖壳”的虚假私募行为,同时也为了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以后能够维持基本业务收入。不过,预计业内针对这一条款会反馈一些不同意见,特别是对私募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来说,在实践中,这些基金投资项目从项目接洽、投资协议谈判到完成投资交割等流程、周期较长,因此,这些基金往往是在投资项目确定以后再通知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而非一开始就将大量资金置于私募基金账上。此外,当前我国正鼓励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投资,这些投资往往不需要太多资金,基金规模过大,反而可能会妨碍这些基金对早期项目的投资。因此,建议监管层面再汇集行业内多方面反馈意见,在规范与发展之间寻求适度平衡。
《办法》或于上半年落地
值得肯定的是,《办法》在基础自律规则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为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常春林预计,“《办法》或于今年上半年正式落地。”
华北地区某小型私募透露,“相关意见已匿名通过券商上报。由于业务实操存在特殊情况,希望监管层面对于初创机构发展中的共性情况,政策预留空间。”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2754只,规模5.56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50只,规模10.94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9354只,规模达2.83万亿元。
常春林预计,未来3年至5年,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投资策略也更加多元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二八分化”将更明显,头部、中部私募或占据超过80%的管理规模,尾部私募管理规模占比将逐渐缩小,不具特色、不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价值的“伪”私募将逐渐被市场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