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走基层)急诊科的不眠夜******
中新网银川1月12日电 题:急诊科的不眠夜
中新网记者 杨迪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时钟仿佛比其他地方走得更快,只有一路小跑,才能在这里“争分夺秒”。
预检分诊,是急诊科的第一道“关口”,值班医护需要在最短时间内了解患者诉求,进行初步检查并给予建议。在就诊高峰期,急诊科预检分诊护士凌娟娟要同时面对五、六名患者,以最快时间询问患者症状,安排其就诊。
护士为前来就诊的患者预检分诊。 杨迪 摄从下午4时到深夜12时,凌娟娟几乎没有休息的时间。“我的这个岗位不能离开人,在接班前,我会尽量少喝水、提前上厕所。”凌娟娟的语速很快,这是长期在急诊科工作养成的习惯,“分秒必争”——是急诊医护们的共识。
据了解,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急诊就诊数增多,院方本着“应接尽接”的原则,优化急诊流程、整合救治资源、抽调医护支援,最大程度做好急救保障。
病床上的患者、焦急等待的亲友、忙碌的医护……在急诊科,“小步快走”成为医护们的标志性步伐。“急”和“诊”,是贯穿这里的关键字。
从下午6时工作到第二天上午8时,急诊科抢救室护理组组长杨玉龙已习惯通宵忙碌,“现在的愿望,就是尽最大努力帮助大家渡过难关。”
在急诊红区,急诊科主治医师杨晓明正在查看患者的肺部CT,包括他在内的2名医生和2名护士,要为整个红区的患者提供诊疗和救治。杨晓明用“跑”来形容自己的工作状态,“我们从接班到下班全身是汗,要抓紧跑、抓紧救治患者。”
在急诊红区,医生正在为患者查看CT结果。 杨迪 摄急诊重症监护室(EICU)收治的是需要插管、呼吸辅助通气等的危重症病人。与急诊黄、红区不同,EICU格外安静,可以清楚地听见仪器的滴答声、医护的脚步声。在这里,患者没有家属陪护,急诊科护士王志华在为患者插管、配药、擦身之余,还要安慰、疏导患者,帮助其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在急诊黄区,医护正在与患者家属交流。 杨迪 摄从下午6时起,王志华还未喝过水,这是他新冠病毒感染的第二天,全身酸痛的他在上班前要吃一粒布洛芬,才能坚持工作到第二天早上。“我们科现在人员比较紧缺,我‘阳了’以后,也不敢轻易下‘火线’。”王志华的声音显得有些虚弱,时常要停下来呼气,“家人也劝我请假休息,但我没请。我想作为医务人员,去尽力守好这道防线。”
已是深夜,王志华和同事依旧在忙碌,这注定是一个与病魔赛跑的不眠夜。“我们所需要的不多,就是希望看到病人康复出院。”王志华说。(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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