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习近平总书记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要讲话在与会同志中引发热烈反响
本报记者 赵 成
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站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高度,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永远吹冲锋号,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在与会同志中引发热烈反响。与会同志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论述精辟,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指导性、针对性,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遵循,是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指引。
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
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新时代十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打出了一套自我革命的“组合拳”,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更加充满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用‘六个如何始终’深入阐述‘大党必须解决的独有难题’,告诫全党要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中央纪委委员,北京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陈健表示,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我们可能面临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风险挑战。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必须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建设,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在京华大地形成生动实践。
“十年磨一剑。新时代十年,正是因为有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党才赢得了全党高度团结统一、走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主动。”中央纪委委员,上海市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李仰哲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深刻阐述“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精准分析大党独有难题的形成原因、主要表现,为破解纪检监察工作新老难题提供了根本遵循。
与会同志表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要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这一深刻论述,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强烈的忧患意识。“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全党提出的重要要求。”中央纪委委员,陕西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王兴宁说,面对新时代十年取得的成就,新时代新征程上,习近平总书记指明方向——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是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新时代十年,我们党不断深化对自我革命规律的认识,不断推进党的建设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初步构建起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构建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开创性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使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更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这是一项纲举目张的工作,也是我们目前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王兴宁说,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履行好协助职责,推动形成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管党治党责任格局,把严的基调落实到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使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更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提到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责任”是与会同志频频提及的关键词。
为破解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中存在的虚化空转、各自为战、层层递减等问题,上海探索建立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统一联动、合力运行的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李仰哲表示,将一体履行好纪委协助职责、监督专责和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咬住“责任”不放,抓住“问责”要害,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撬动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下一步,我们将在全省公共工程领域探索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一张网’监督体系,推动公共工程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形成监管、监督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的运行机制,形成经验后我们将予以推广。”中央纪委委员,海南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陈国猛说。
坚定不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对坚定不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
政治监督要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以有力政治监督保障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落实见效。王兴宁表示,陕西将聚焦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党中央因时因势作出的重大决策、聚焦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开展项目化监督,着力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督促整改,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确保各级党组织把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落到实处。
作风建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上海将分地域分领域分层级纠‘四风’树新风,用好大数据手段,健全精准识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立体网络,在坚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追究上级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以优良党风政风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李仰哲说。
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海南将着力提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能力和水平,突出重点领域,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坚决查处自贸港建设背景下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推动腐败易发多发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改革,督促拓展完善‘机器管’系列建设,切断利益输送链条;不断扩大教育覆盖面和影响力,着力构建清廉社会生态。”陈国猛表示。
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陈健介绍,“北京将加强‘三城一区’和副中心纪检监察体制调整后配套制度建设,深化政法、卫健、金融等系统派驻机构改革,探索推动向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推动以专门机构监督联系专门领域或系统,打牢纪检监察组织基础。”
蓝图已绘就,奋进正当时。与会同志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保障。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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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